HTDR-2020-01010
會政辦發〔2020〕11號
會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已經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會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23日
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麵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第276號令)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政府及縣直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積極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建立以本單位法製工作人員為主體,吸收法學專家和執業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第四條 縣司法局為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管理部門,主管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縣人民政府法律事務,指導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法律顧問工作。
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公職律師、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法律專業知識的人員從事本單位法製工作。
第五條 縣政府成立政府法律顧問團,政府法律顧問團以縣司法局中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人員為專職法律顧問,受聘法學專家和執業律師為兼職法律顧問。法律顧問團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縣司法局局長兼任,負責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
第六條 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由3名以上法學專家和執業律師組成,從優秀法學專家或執業律師中公開選聘。
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因辦理涉法事務需聘請常年或者專項法律顧問時,原則上應從縣政府法律顧問團的兼職法律顧問中選擇,並於簽訂聘任合同之日起30日內抄送縣司法局備案。期滿後由各部門、各鄉鎮根據履職情況決定是否予以續聘或解聘。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七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團辦公室職責:
(一)負責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聘任、解聘的審核;
(二)建立健全兼職法律顧問服務管理、激勵獎懲、考核評價等機製;
(三)建立兼職法律顧問檔案;
(四)組織兼職法律顧問辦理具體法律事務;
(五)指導、審閱兼職法律顧問提供的書麵法律意見,並定期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彙報。
(六)通報與兼職法律顧問有關工作情況。
第八條 政府法律顧問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工作重大問題的研究;
(二)為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行為提供法律谘詢、論證意見。
(三)為政府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和公平競爭審查提供法律谘詢、論證意見;
(四)參與政府合同的洽談,協助起草、審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關法律文書;
(五)參與國企改製、國企破產清算等重要資產處置;
(六)參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裁決、行政調解、國家賠償案件的處理;
(七)參與重大和疑難信訪案件的接待、處理;
(八)參與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群體性事件;
(九)辦理政府或部門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僅指執業律師)在履行好以上職責的同時,還需做好縣司法局安排的律師定點接訪及值班等工作。
第九條 政府法律顧問應遵循的職業操守:
(一)樹立社會責任意識,認真履職,確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務任務按時、保質完成,並對自己起草的法律意見書承擔個人責任;
(二)強化紀律觀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權限,以法律顧問的名義從事與指派、委托事項無關的任何活動;
(三)嚴格保密紀律,對在工作中接觸和了解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守秘密;
(四)遵守回避製度,在訴訟、仲裁、調解或非訴訟法律服務活動中,嚴禁接受其他當事人的委托,辦理與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五)堅持廉潔奉公,嚴禁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從事其他有損政府、部門利益或形象的活動。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條 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由顧問團辦公室組織選聘,擬聘人員經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後聘任。
縣政府委托縣司法局與受聘法學專家或受聘執業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聘期2年,期滿後根據考核情況予以續聘或解聘。
第十一條 擔任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的法學專家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法規,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良好道德修養和職業操守;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從事法學教學、法學研究,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三)熟悉政府工作規則,熱心社會公共事業;
(四)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責任心強,有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和紀律處分。
擔任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的執業律師除具備前款第(一)、(三)、(四)項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特別是在行政訴訟、合同審查、建築工程等方麵經驗豐富,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律師協會的懲戒。
第十二條 顧問團辦公室負責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的年度考核評價工作,采取業務考核和年度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 顧問團辦公室根據業務考核和年度綜合評價結果得出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綜合成績,根據綜合成績評出優秀、稱職、不稱職三個等次。考核結果作為兼職法律顧問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十四條 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顧問團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同意後予以解聘。
(一)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不適合繼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
(二)年度考核被評為不稱職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有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活動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無法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五)出現其他情況不宜繼續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
第十五條 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被提前解聘的,或者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五年內不得再聘。
第十六條 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違反本規則,造成政府或者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工作機製
第十七條 政府法律顧問采取出具法律意見書、參加有關會議、參與商務談判、解答個案谘詢以及接受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八條 委托政府法律顧問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時,需按要求提供相應背景、關聯材料。涉及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的,還應提供起草說明及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文件等相關材料。委托法律顧問參加相關會議的,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將會議材料送達法律顧問(緊急、特殊或其他具有重大社會影響案件除外)。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允許後政府法律顧問可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對受委托承辦的法律服務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政府法律顧問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客觀、公正、及時,並由本人署名。
第二十一條 政府法律顧問代理訴訟、仲裁、調解或非訴訟事項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委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實行定崗聯係服務製,即受聘人員根據業務需要固定聯係一名以上縣政府領導。
第二十三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顧問團會議,也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開專題會議和集體論證會議。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報酬采取年度基本服務費(2萬元/年)和“一事一付”相結合的方式確定。“一事一付”報酬計算標準以兼職法律顧問出具且被采納的法律意見書為依據,由顧問團辦公室按月統計(具體服務報酬標準見附件)。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所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縣司法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應保障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經費。聘請單位根據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情況協商確定法律顧問年費和個案報酬等費用,也可參照縣政府的付費方式。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而沒有進行的;
(二)應當采納法律顧問的意見而沒有采納的;
(三)應當配合法律顧問的工作而不予配合的;
(四)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其他單位開展法律顧問工作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8月26日會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會政辦發〔2016〕17號)同時廢止。
附件:會同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服務報酬標準
附件
會同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服務報酬標準
法律事項 |
法製講座 |
疑難行政案件、信訪案件審查 |
法律事務谘詢 |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案件代理 |
報酬標準 |
500-1000元/次 |
1000-3000元/件 |
500-5000元/件 |
3000-10000元/件 |
備注:1.上述標準按一事一付的原則確定,由顧問團辦公室對兼職法律顧問出具並被采納法律意見進行統計,作為每月結算的依據,結算時間為下月的15日前;
2.特別重大、疑難法律事務的計酬標準,根據具體情況另行並入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