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2-23 16:57 信息來源:會同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係在 2016年8月26日會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內容的基礎上進行修改,現將修改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修訂《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的必要性
2016年8月26日,根據《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我縣製定出台了《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該規則出台後,我縣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聘請了4名兼職法律顧問和1名坐班律師,4年來,他們為縣政府的規範性文件、重大合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重大行政決策、重點項目及疑難信訪積案等提供了法律服務,充分發揮了政府法律顧問“智囊團”作用。近年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和《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要求將法律顧問的覆蓋範圍擴大到各級黨委、政府、執法部門。且因機構改革和《規則》規定的兼職法律顧問付費標準過低等原因,修改《規則》已十分必要。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規範對象。《規則》規範的對象為:縣政府法律顧問團,現修改為:縣政府及縣直各部門、各鄉鎮黨委政府聘請的兼職法律顧問。
(2)變更管理主體。對政府法律顧問團進行選聘考核等管理的主體由原政府法製辦修改為縣司法局。
(3)增加、修改了以下內容:
一是對法學專家和執業律師的聘任條件進行修改整合。
二是增加了法律顧問在辦理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的內容。
三是增加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應當合法、客觀、公正、及時,並由本人署名的內容。
四是增加了律師值班(包括接訪)內容。
五是增加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被提前解聘的,或者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的,五年內不得再聘的內容。
六是增加政府兼職法律顧問在任職期間,違反本規則,造成政府或者部門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的內容。
七是增加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則規定的追責內容。
八是對縣政府兼職法律顧問付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
三、修訂的主要依據
1.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推行法律顧問製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製度的意見》
2.《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省政府第276號令)
3.中共會同縣委辦公室 會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會同縣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會辦發〔2019〕1號)
四、修訂的過程
自2019年機構改革以來,會同縣司法局便著手對《會同縣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規則》的修改工作,該《規則》的修訂工作嚴格按照《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文本草案反複征求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成員的意見,並召開顧問團會議進行研究、論證,經第十七屆縣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多次修改後,已趨於成熟,與上位法不相抵觸,《規則》內容詳實,可操作性強,符合我縣實際。